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游艇会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游艇会最新网站全日制本科 學生的管理。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所屬學院請假,并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人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 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總體負責,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組組織查閱本院新生檔案進行政治、思想品德復查;校醫院組織健康復查;學生工作部(處)組織高考錄取情況復查。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在一周內到教務處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回原籍或原單位治療,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取消保留入學資格。離校治療的學生,不享受在籍學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需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醫院證明,學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 學生需按時到校, 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可以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內未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校不予注冊,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通過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生注冊工作由各學院會同教務處共同完成。各學院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匯總學生的報到情況、學雜費繳納情況。對于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由各學院向教務處上報學生注冊名單。對于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各學院應認真落實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及處理意見,由教務處會同學院研究處理辦法,上報學校。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需按教學計劃修完規定的課程(含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和實踐活動),并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并歸人本人檔案。
第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計分辦法。
考試課程的考核,一般由學院或教務處統一組織, 對于進行考試改革的課程,一般由任課教師在開學初兩周內提出書面申請和具體方案,由所屬院系討論后申報,經教務處審批同意后可以確定試點,進行實驗。考查課程的考核,一般由各學院組織安排。
考試課程成績一般由任課教師根據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進行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比例,文科不低于40%,理科不低于30%。
考查課程成績應是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和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的結果。
成績實行學分績點制,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為:該課程的績點數乘以該課程的學分數。平均學分績點等于各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總數除以各門課程的學分總數。計算學生在校修讀的總平均學分績點時,應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成績與績點對應關系:
百分制成績(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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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制成績(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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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制成績(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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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
|
A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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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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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9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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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4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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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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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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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4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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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2.5)
|
C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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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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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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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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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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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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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0)
|
F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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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考查不及格者應補考或重修。對于一些確實因患特殊疾病無法參加正常體育課鍛煉的學生,需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醫院審查簽署意見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批同意,可參加體育保健班學習。這部分學生體育課的考核應根據學生個人身體狀況,由公共體育管理部門確定考查方式。
第十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一條 成績管理與確認
1.課程成績由任課教師和教學秘書負責錄入教務系統,原則上應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完成。
2.成績錄入完畢后,任課教師打印成績登記表,一式三份,簽字確認后,由教務處、學院和任課教師本人分別保存。
3.每學期開學后三周內,學院應提醒學生在教務系統中查詢上一個學期已修讀課程的成績,核對修讀課程的課程類別和學分。
4.學生如對已公布的上一學期成績有異議,可在開學后五周內向任課教師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申請成績復查,逾期不予以受理。成績復查僅限于漏登、漏判、合分錯誤,對主觀題評分標準上的異議不屬于復查范圍。如有不一致的情況,由學院填寫《成績差錯更正表》,報送教務處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修改。
第十二條 補考
1.學生考試課程成績不及格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一門課程只有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初或下一學年期末考試進行。補考成績合格按60分計。補考由學院組織報名,匯總后上報教務處。
2.選修課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課程,也可以在規定的課程選修范圍內選修其它課程。
第十三條 重修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重修:
①一門課程缺課時間(含病、事假)累計占該課積授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②補考不及格;
③曠考;
④違紀或作弊者。
2.重修者可根據每學期的課程安排,在開學后兩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并填寫《山西師范游艇会官方线路app重修申請表》。重修需參加正常課程學習,并參加考核,成績合格,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重修成績按實際取得的成績錄人。重修由各學院安排,報教務處備案。
3.重修一般需隨下一年級修讀。
緩考
1.學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可以申請緩考;因病申請緩考者需有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
2.緩考學生需填寫《山西師范游艇会最新网站緩考申請表》,由輔導員簽署意見,教學副院長、教務處批準后,到教務處教務科辦理緩考手續。
3.緩考學生可參加本年級該課程的補考。緩考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
4.重修課程一般不允許申請緩考。
第十五條 留級
1. 留級標準:
一學年內, 不及格課程累計超過 12學分者。
2.留級學生的成績管理。
①留級學生的課程學習按留入年級教學計劃執行。
②原單科課程成績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可以免修免試:成績在70分以下的課程必須重修,應重修課程而未重修者,按曠課、曠考處理。
3.留級手續的辦理。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第一周,由各學院匯總留級學生名單,院長或教學副院長簽署意見,上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審查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后,由各學院將留級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學生需在接到留級決定書后7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4.留級只有一次。 如學生留級后仍不努力學習,成績又達到留級者,經學校批準,勸其退學。
第十六條 試讀
1.因學業成績不合格達到退學的學生,可以申請緩退試讀(關于試讀的具體規定,參見第三十條)。
2.有以下情況之-者,不得申請試讀:
①必修課有曠考行為者
②因考試違紀或作弊受到記過或留校查看處分者。
第十七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如有考試違紀、 作弊行為按學校考試紀律與違紀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考勤工作由學院負責,并定期公布考勤結果。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凡曠課三次者,該科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如達退學條件作退學處理。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按學校本科生專業調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根據教育部及省教育廳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游艇会官方线路app正式錄取的學生因故需到其他院校相同專業就讀或外校學生因故需到游艇会最新网站相同專業就讀,均視為借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 2年,但休學年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休學期間,應自覺遵紀守法,所有言行由個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創業休學,可延長學習年限至8年。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后半年內,應持企業營業執照或其它合法手續到教務處辦理備案登記,逾期未備案者按普通休學對待。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
第二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若原專業低年級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3.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應進行政治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開除學籍處理。
第二十八條 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的學生,不得報考其它學校。
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學:
1.休學期滿,在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2.經過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3.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以一學期累計曠課達60學時者;
4.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5.拒不辦理培養費的繳納、減免或緩繳手續者;
6.學習年限超過6年(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8.學生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累計超過20學分者;
9.第二次達留級標準者;
10.因其它特殊情況,學校認為必須退學者。
按本條規定作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退學決定書由學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日,即視為送交。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由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及輔導員寫出文字說明,報教務處備案。處理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條 因學業原因應予以退學而本人申請試讀的學生,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可暫緩辦理退學手續,試讀一年,試讀只有一次。
試讀學生按照學校規定繳納學費,試讀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試讀學生編入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試讀一年內各門考試課成績全部及格者,按留級生對待,否則,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辦理退學 、試讀手續,需在通知送達之日起7日內到教務處辦理。逾期不辦理手續,由學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予以辦理并記錄在案。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申訴程序和辦法參照第四十七條。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并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可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學生畢業時外語應符合學校本科生外語達標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位授予工作按照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輔修專業結業和學位授予工作按照學校輔修專業管理規定和學士學位授子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校學習本科滿4年,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但畢業時仍有課程不及格或畢業論文(設計)或實習不合格,可先發給結業證書。在畢業離校后兩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或補作畢業論文(設計)、實習,成績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超過2年,按終身結業處理。補考需隨在校生同類課程考核一并進行,不單獨組織考試。
第三十七條 學滿1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發給證明實際修業年限的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要真實、完整地記載學生在校學習的情況,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于以標注。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由學院審核后報教務處進行復核,如無問題,報校領導批準后予以修改。
第四十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由教務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人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在校生取消其學籍;畢業生撤銷其已取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按照學校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辦法及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撤銷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二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教務處承辦學業證書的制作與發放工作。
高水平運動員
第四十四條 適用于入學時以高水平運動員條件招入游艇会官方线路app和入學后被項目訓練單位吸收的正常錄取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水平運動員名單由招生辦公室和項目訓練負則單位提供。
第四十五條 具體規定如下:
1.所修課程的期末考核單獨組織;
2.通識選修課學分可以由項目訓練學分代替,項目訓練每學期計2學分,具體訓練項目由項目訓練單位負責提供;
3.在校學習期間,達到留級條件的,可以申請跟原年級試讀,試讀期為1年。試讀期間各科成績均達60分以上者視為試讀合格,可繼續跟班學習,試讀未合格按留級處理。未申請試讀者,做留級處理。第二次達到留級條件者,按退學處理;
4.如因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耽誤了課程(由項目訓練負責單位出具證明),原則上不再補課,期末考試由考生視情況決定是否參加,如參加考試,成績視為有效,如不參加考試,作緩考處理;
5.在校級或市級以上比賽中獲前三名者,達到畢業水平,未受過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者,授予學士學位;
6.項目訓練的考勤記載辦法、缺勤處罰辦法由項目訓練負責單位制定細則并負責實施。
其他
第四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書送交辦法參照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從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未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師范游艇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晉師教字(2016)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