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院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規定“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院黨組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力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院長工作報告。審議學院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規章制度。提出建議和意見。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2.積極支持院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院工作的意見,對學院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3.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院行政領導干部,
4.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院長行使決策和指揮權,要維護院長的權威。院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和管理權利。實施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院正式教職工均可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一次。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一半以上方為有效。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院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由院黨委批準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