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西師范yth206游艇会路线(以下稱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山西師范游艇会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西師范游艇会最新网站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所屬學院請假,并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學院備案。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和研究生學院總體負責,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組組織查閱本院新生檔案進行政治、思想品德復查;校醫院組織健康復查;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學院組織錄取情況復查。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在一周內到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回原籍或原單位治療,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取消保留入學資格。離校治療的學生,不享受在籍學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需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醫院證明,學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需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可以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內未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校不予注冊,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三條 學生注冊工作由各學院會同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共同完成。各學院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匯總學生的報到情況、學雜費繳納情況。對于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由各學院向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上報學生注冊名單。對于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各學院應認真落實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及處理意見,由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會同學院研究處理辦法,上報學校。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本科生需按教學計劃修完規定的課程(含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和實踐活動),并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 本科生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計分辦法。
考試課程的考核,一般由學院或教務處統一組織,對于進行考試改革的課程,一般由任課教師在開學初兩周內提出書面申請和具體方案,由所屬院系討論后申報,經教務處審批同意后可以確定試點,進行實驗。考查課程的考核,一般由各學院組織安排。
考試課程成績一般由任課教師根據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進行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比例,文科不低于40%,理科不低于30%。
考查課程成績應是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和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的結果。
成績實行學分績點制,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為:該課程的績點數乘以該課程的學分數。平均學分績點等于各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總數除以各門課程的學分總數。計算學生在校修讀的總平均學分績點時,應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成績與績點對應關系:
百分制成績(績點)
|
五級制成績(績點)
|
二級制成績(績點)
|
100 (5.0)
|
A(4.5)
|
P(3.0)
|
95
~99(4.5)
|
90
~94(4.0)
|
85
~89(3.5)
|
B(3.5)
|
80
~84(3.0)
|
75
~79(2.5)
|
C(2.5)
|
70
~74(2.0)
|
65
~69(1.5)
|
D(1.5)
|
60
~64(1.0)
|
0
~59( 0 )
|
F( 0 )
|
F( 0 )
|
第十六條 本科生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考查不及格者應補考或重修。對于一些確實因患特殊疾病無法參加正常體育課鍛煉的學生,需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醫院審查簽署意見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批同意,可參加體育保健班學習。這部分學生體育課的考核應根據學生個人身體狀況,由公共體育管理部門確定考查方式。
第十七條 本科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八條 本科生成績管理與確認
1
.課程成績由任課教師和教學秘書負責錄入教務系統,原則上應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完成。
2
.成績錄入完畢后,任課教師打印成績登記表,一式三份,簽字確認后,由教務處、學院和任課教師本人分別保存。
3.
每學期開學后三周內,學院應提醒學生在教務系統中查詢上一個學期已修讀課程的成績,核對修讀課程的課程類別和學分。
4
.學生如對已公布的上一學期成績有異議,可在開學后五周內向任課教師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申請成績復查,逾期不予以受理。成績復查僅限于漏登、漏判、合分錯誤,對主觀題評分標準上的異議不屬于復查范圍。如有不一致的情況,由學院填寫《成績差錯更正表》(附表一),報送教務處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修改。
第十九條 本科生補考
1
.學生考試課程成績不及格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一門課程只有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初或下一學年期末考試進行。補考成績合格按60分計。補考由學院組織報名,匯總后上報教務處。
2
.選修課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課程,也可以在規定的課程選修范圍內選修其它課程。
第二十條 本科生重修
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重修:
①一門課程缺課時間(含病、事假)累計占該課程一學期授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②補考不及格;
③曠考;
④違紀或作弊者。
2
.重修者可根據每學期的課程安排,在開學后兩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并填寫《山西師范yth206游艇会路线重修申請表》(附表二)。重修需參加正常課程學習,并參加考核,成績合格,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重修成績按實際取得的成績錄入。重修由各學院安排,報教務處備案。
3
.重修一般需隨下一年級修讀。
第二十一條 本科生緩考
1
.學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可以申請緩考;因病申請緩考者需有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
2
.緩考學生需填寫《山西師范游艇会最新网站緩考申請表》(附表三),由輔導員簽署意見,教學副院長、教務處批準后,到教務處教務科辦理緩考手續。
3
.緩考學生可參加本年級該課程的補考。緩考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
4
.重修課程一般不允許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 本科生留級
1
.留級標準:
一學年內,不及格課程累計超過12學分者。
2
.留級學生的成績管理。
①留級學生的課程學習按留入年級教學計劃執行。
②原單科課程成績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可以免修免試;成績在70分以下的課程必須重修,應重修課程而未重修者,按曠課、曠考處理。
3
.留級手續的辦理。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第一周,由各學院匯總留級學生名單,院長或教學副院長簽署意見,上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審查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后,由各學院將留級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學生需在接到留級決定書后兩周內辦理相關手續。
4
.留級只有一次。如學生留級后仍不努力學習,成績又達到留級者,經學校批準,勸其退學。
第二十三條 本科生試讀
1
.因學業成績不合格達到退學的學生,可以申請緩退試讀(關于試讀的具體規定,參見第四十六條)。
2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試讀:
①必修課有曠考行為者;
②因考試違紀或作弊受到記過或留校查看處分者。
第二十四條 本科生應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考試違紀、作弊行為按學校考試紀律與違紀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科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考勤工作由學院負責,并定期公布考勤結果。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凡曠課三次者,該科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如達退學條件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各培養環節的訓練,并參加考核,經考核通過后方能取得相應學分。考核成績載入《研究生成績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的課程考核由研究生學院統一安排。公共必修課的考核由研究生學院組織,專業課考核由學位點所在院(所)根據培養計劃申報考核課程,經研究生學院審核同意后,由院(所)組織考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成績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和答辯三種。
1.
考試
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考試課程,待課程結束時,必須進行考試。考試的方式有筆試、口試或筆試加口試;可閉卷考,也可開卷考。具體采用何種方式方法由任課教師與學位點負責人確定。
2.
考查
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考查課程、教學實踐和社會實踐的考核實行考查。考查主要是由教師根據研究生平時完成作業
(
如課堂討論、論文、讀書報告等
)
的情況和平時的測驗確定成績。教學實踐與社會實踐要寫出實踐報告。
3.
答辯
學位論文考核以答辯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成績的計算方式:
1.
課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計分。
100
分為滿分,
60
分為及格;
2.
實踐環節的考核采用五級分制計分。即優秀
(90—100
分
)
、良好
(80—89
分
)
、中等
(70—79
分
)
、基本合格
(60—69
分
)
、不合格
(60
分以下
)
。
第三十條
研究生免修
1.
免修是指經批準可以不參加該門課程的學習,但必須參加考核。
2.
除政治理論課、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學位論文等教學環節外,研究生對某些課程若有較好的基礎,可以申請免修。
3.
免修的申請方式為:研究生本人寫出申請,經導師同意,學位點和院(所)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批準。
4.
申請免修的研究生必須參加免修課程的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隨下一年級重修該門課程。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重修、改修、緩考
1.
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合格,可允許重修。重修的研究生應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正常記載。重修課程需辦理重修手續,不辦理手續的不得參加考試。
2.
重修的課程,因培養方案修改不再開設該門課程時,由導師修改個人培養計劃,指定改修課程,經學位點和院
(
所
)
審核批準,報研究生學院后,方可改修。
3.
研究生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并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重修機會。
4.
因病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的研究生,必須在考試前提出書面申請和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學位點和院(所)同意,研究生學院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考試最遲與下屆研究生同類課程同時進行,按正常考試記載。若緩考理由有假,一經查實,則以曠考處理。
5.
研究生未申請緩考或緩考申請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核,均以曠考處理,不能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本人提出申請,經學位點和院(所)同意,研究生學院審批批準后給予一次重修機會,成績表上注明
“曠考”字樣。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未取得培養計劃規定的總學分的,不得參加論文答辯。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考核的成績和試卷管理按學校研究生考試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參加考試,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違犯考場紀律的,根據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認識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并根據其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給予重修機會。關于研究生考試違紀與作弊的處理按學校考試紀律與違紀處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按學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專業調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根據教育部及省教育廳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七條 游艇会最新网站正式錄取的學生因故需到其他院校相同專業就讀或外校學生因故需到游艇会最新网站相同專業就讀,均視為借讀。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1
.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三十九條 本科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2年,但休學年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休學期間,應自覺遵紀守法,所有言行由個人承擔責任。研究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連續休學超過一年仍不能復學完成學業的,應當退學。
第四十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創業休學,可延長學習年限至8年。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后半年內,應持企業營業執照或其它合法手續到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辦理備案登記,逾期未備案者按普通休學對待。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
第四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若原專業低年級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3
.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應進行政治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開除學籍處理。
第四十四條 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的學生,不得報考其它學校。
第五節 退 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學:
(一)本科生
1
.休學期滿,在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2
.經過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3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一學期累計曠課達60學時者;
4
.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5
.拒不辦理培養費的繳納、減免或緩繳手續者;
6
.學習年限超過6年(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7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8
.學生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累計超過20學分者;
9
.第二次達留級標準者;
10
.因其它特殊情況,學校認為應予退學者。
(二)研究生
1.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2.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
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4.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6.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辦理完注冊手續的。
7.
考試中舞弊情節嚴重的;
8.
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過的;
9.
經過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的。
按本條規定作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退學決定書由學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即視為送交。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由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及輔導員寫出文字說明,報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備案。處理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因學業原因應予退學而本人申請試讀的本科生,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校長辦公會研究,可暫緩辦理退學手續,試讀一年,試讀只有一次。
試讀學生按照學校規定繳納學費,試讀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試讀學生編入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試讀一年內各門考試課成績全部及格者,按留級生對待,否則,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七條 辦理退學、試讀手續(本科生),需在通知送達之日起7天內到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辦理。逾期不辦理手續,由學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予以辦理并記錄在案。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并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可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畢業時,外語應符合學校本科生外語達標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條 學生學位授予工作按照學校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輔修專業結業和學位授予工作按照學校輔修專業管理規定和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但畢業時仍有課程不及格或畢業論文(設計)或實習不合格,可先發給結業證書。在畢業離校后兩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或補做畢業論文(設計)、實習,成績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超過2年,按終身結業處理。補考需隨在校生同類課程考核一并進行,不單獨組織考試。
第五十三條 學滿1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發給證明實際修業年限的肄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要真實、完整地記載學生在校學習的情況,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由學院審核后報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進行復核,如無問題,報校領導批準后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由教務處或研究生學院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在校生取消其學籍;畢業生撤銷其已取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按學校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辦法及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撤銷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八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條 教務處、研究生學院承辦學業證書的制作與發放工作。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條 學校和學生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六十一條 學校落實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成立學生會、研究生會,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生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模范遵守學校學生文明行為規范,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保持良好的校風學風,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將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生根據學校社團管理規定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團委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生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條例或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辦法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學生舉行和參加未獲批準的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生依照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合法上網,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九條 學生住宿期間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條例學習生活。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學校學生獎助學金評定等相關條例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按學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將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告知書將采用適當方式送達。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十四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其他紀律處分按學校規定程序可予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根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受理學生申訴。
第七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如遇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可不受此限。
第七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十一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認為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抵觸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學工部(處)、研究生學院、學校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